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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資金匯入的稅務須知

越來越多的新移民進入美國,他們與國內的親人有很多的經濟往來,其中就包括從中國匯入資金到美國。他們經常面臨這樣的問題:「我海外的親戚要匯錢給我買房產,匯款入美有沒有金額上限?」「我需不需要付稅?如果不需要付稅,我需不需要申報?」「要填什麼稅表?」「國稅局會來查我的帳嗎?」

隨著經濟發展和人才流動,使得大額匯款入美的需求日益增加;美國稅務體系健全,如何使海外資金合理合規入美及符合美國繁雜的稅務申報一直都備受關注。

通常來講,海外資金的匯入一般分為幾類,有些是屬於收入,有些是屬於贈與,有些是借還款,有些是個人資金的轉移。匯款人也分為自然人及法人兩個來源。這些不同的分類及來源會導致不同的申報需求及課稅方式。

(1)資金來源是自然人

對於資金來源來自於自然人,就存在不同資金入美的分類。

    a. 如果資金分類是屬於個人的勞務所得,那麼對於這部分的海外收入,納稅人需要申報收入在個人的Form 1040表中。這種情況也是美國國稅局最希望看到的結果。如果屬於非收入的資金入美沒有充分的文件證明,在這種情況下很容易被美國國稅局判定為收入而繳納不應當繳納的稅款。

    b. 如果海外匯入資金的性質屬於贈與,需要填寫相應的稅表申報。在贈與人和受贈人都是美國人的情況下,並且贈與的金額大於1萬4000元(2015年), 贈與人需填寫Form709申報。

        申報稅表不等於繳稅,大部分人們對這部分有誤解,以為申報就等於繳稅。美國身分贈與人的終生的贈與免稅額為543萬元(2015年),申報金額累計超過才需要繳稅。

        對於贈與人是外國人,而受贈人是美國人的情況下,且金額累計大於10萬元,受贈人需填寫Form3520申報。

        外國贈與人的海外贈與沒有金額限制。所以對於海外匯入資金來源的贈與部分,要根據贈與是美國人還是外國人來判斷需要贈與人還是受贈人填Form 709或Form 3520。

        有一個常見的誤會,就是贈與的金額可以抵稅,其實是不可以的,因為私人贈與和慈善捐獻是完全不同的,前者不能扣稅。假如贈與可扣稅,納稅人便可彼此互相贈與,大家一起扣稅,這是行不通的。

        此外,在申報 Form 3520時,為了讓IRS清楚了解匯入的資金確實是贈與人名下的財產,而不是受贈人隱藏未報的海外資產或所得,外國贈與人應該在匯款時保留相關憑證和資金來源證明。例如外國贈與人需要提供贈與前6個月的銀行對帳單,或外國贈與人海外贈與的完稅證明,或當地律師贈與的公證信函等相關證明。

        因為美國銀行在客戶帳戶有頻繁或大額交易時,可能會將相關信息提交主管單位,所以當美國納稅人有親朋好友匯入個人在美帳戶的資金總額每年超過10萬美元時,美國納稅人要按規定進行申報,以避免因漏報而遭稅務稽查和不必要的罰款。

    c. 如果海外匯入資金的來源屬於借還款的性質,根據債權人是外國人還是美國人,處理的方式也有所不同。

        因為借還款涉及到利息收入的問題。對於債權人是外國人,債務人是美國人來說,當債務人根據合同,按月或按年付給債權人利息時,債務人應當先扣除利息部分的30%替外國債權人代繳至國稅局,稅後的利息部分才付給外國債權人。

        對於債權人和債務人都是美國人的情況下,債權人每年向債務人收取的利息,應當相應的申報利息收入在個人的Form 1040稅表上。

    d. 對於那些只是把個人的資金從海外的帳戶轉存到美國的帳戶,這是屬於個人資金的轉移,也同時涉及到海外帳戶的申報。

        海外金融帳戶報告包含在海外金融機構開設的帳戶。美國公民及綠卡持有人等稅務居民,在海外擁有金融帳戶的總額超過1萬美元時,需通過Form 114海外金融帳戶申報表申報。新的稅法規定,從申報2016年的稅表起,海外金融帳戶申報表的截止日是 每年的4月15日(如果申請延期,截止日期是每年的10月15日)。然而,2015年的申報表截止日期仍維持在2016年6月30日,不可以延期申報。

        從2012年起在海外持有特定金融資產(包含金融帳戶)每人達到或超過5萬美元時,需通過Form 8938海外特別金融資產說明表申報。海外金融資產申報表的截止日是 每年的4月1 5日(如果申請延期,截止日期是每年的1 0月1 5日)。如果有申報以上所規定的海外金融帳戶及金融資產,自然納稅人的海外資金轉移是合理合法,而無需擔心的。反之,如果未對以上所規定的海外金融帳戶及金融資產進行申報,可能會導致嚴重的懲罰。

(2)資金來源是法人

對於資金來源是法人,

    a. 如果資金分類是屬於個人的勞務所得,那麼對於這部分的海外收入,納稅人需申報收入在個人的Form 1040表中。

    b. 如果海外匯入資金屬於借還款的性質,根據債權人是外國公司還是美國公司,處理的方式有所不同。

        這裡也是因為借還款涉及到利息收入的問題。

        對於債權人是外國公司,債務人是美國人來說,當債務人根據合同,按月或者按年付給債權人利息時,債務人應當先扣除利息部分的3 0%替外國債權人代繳至國稅局,稅後的利息部分才付給外國債權人。對於債權人是美國公司,債務人是美國人的情況下,債權人每年向債務人收取的利息,應當申報利息收入在相應的Form 1120、Form 1120S或Form 1065表上。此外,對於債權人是美國人,債務人是美國公司或者外國公司的情況下,當債務人向作為債權人的美國納稅人支付借款利息,債權人應該申報相應的利息收入在個人的Form 1040稅表上。

良好的美國稅務規劃是每一個美國納稅居民所必須具備的。另外,考慮移民美國的外國人,提前規劃會節省大量稅金並且避免在未來承受更重的稅負或未完整揭露的稅務懲罰。

毫無疑問,如果不進行美國入境前稅務規劃,那麼就很可能會犯下重大的財務失誤及繳納不必要的美國稅。

免責聲明:本文所含的所有信息只是對相關問題提供參考信息之目的,基於不同具體事實,相關稅法規則的適用會有很大的不同。相關稅法和稅則會經常變動,本文的信息可能會有滯後、遺漏或誤差。本文所提供的信息不能用於替代專業會計、稅務、法律或其他專業咨詢者提供的咨詢意見。在做出決定或採取行動前,請咨詢橋輝金融會計事務所的專業服務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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